本遗嘱为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,条件为本人在此遗嘱设立之日起,半年内死亡。
若发生前述条件发生,本人指定我的女婿林然,继承本人所持有的恒远集团54%的股权。
若林然经法定程序成为持有恒远集团54%股权的控股股东,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享有与本人生前同等的表决权。
但无论林然是否获得股东资格,均需继续履行本人与亲人、同乡等102名实际出资人签订的《代持股协议》,享有协议项下一切权利并承担一切义务,继续按照协议约定,保障各实际出资人的收益权。
也希望各位实际出资人能继续履行《代持股协议》,避免表决权分散,予他人侵夺恒远集团控股权的可乘之机。
望各位亲友、实际出资人理解并支持林然为获取股东资格而进行的一切努力。
本人之所以指定林然继承股权,概因女儿春鹂年幼,社会经验不足,尚无担此重任之能力;林然品行端正,能力出众,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,我完全信任他会守护恒远,守护家人。
此外,本人承诺,任何情况下,决不会以自杀方式离世。林然在继承股权后,万务保护春鹂与恒远免受不法侵害。
本人在此遗嘱生效前做出的其他意思表示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与此遗嘱存在冲突的,以此遗嘱为准。
立遗嘱人:夏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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